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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对中介机构刻意隐瞒,发行人被处罚!涉嫌“收入腾挪”! 聚焦

来源:IPO合规智库 发布时间:2023-05-24 17:49:42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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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发稿,深交所只对杭州蓝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中介机构逃过一劫!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3年第3期曾披露:本所对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实施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聚焦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现场督导主要发现发行人涉嫌存在收入跨期的情形: 发行人涉嫌提前确认收入发行人客户较为集中,单个项目合同金额较高,2021 年第四季度收入占全年收入近五成。2021年12月底,发行人确认对A公司(当年第一大客户)某项目5,000余万元的收入,占发行人全年收入约22%。 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涉嫌将对A公司上述项目2022年的收入提前至2021年确认:一是发行人依据A公司2021年底验收通过的工程项目验收单确认收入,但发行人OA系统相关工作资料显示,截至2021年底,该项目未达到可验收标准仍处于调试阶段;项目营销资料备注为“配合验收,实际未验收”。二是发行人与A公司的销售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次月A公司即应支付设备结算款,但A公司迟至2022年 3月才开始付款。三是发行人内部制度规定,验收交付后的项目由售后部门负责跟踪服务,但发行人OA系统相关记录显示,该项目直至2022年5月才由工程技术部移交至售后服务部。 发行人涉嫌推迟确认收入发行人作为分包商,为B上市公司(2020年第一大客户)某项目提供专业设备及安装调试服务,发行人于2020年8月确认对B公司近4000万元的项目收入。 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涉嫌将对B公司上述项目应当于2018年确认的收入推迟至2020年确认:一是发行人已于2018年取得B公司出具的项目验收单,显示2018年12月该项目验收通过,且发行人OA系统显示,验收后项目进度变更为“保障运行”。但发行人在2020年12月冲销了该笔收入,改为2020年8月重新确认。二是发行人该项目主要材料出库时间均在2018年。三是B公司2018年年报披露,该项目已于当年整体完成验收,进入试运行阶段。 除客户A公司、B公司以外,发行人对另外5家客户的收入确认亦涉嫌跨期。经保荐人补充核查并测算,对涉嫌跨期的收入进行调整后,发行人2020年、2021年两年净利润累计约为3000万元,低于其申报选择的上市标准。 现场督导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动申请撤回申报,目前本所正在推进对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监管处理。

杭州蓝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蓝然”)是一家以电渗析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离子交换膜及组件、电渗析相关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构建了一条涵盖“离子交换膜-膜组件-电渗析设备-控制系统-电渗析应用技术-电渗析应用设备”的电渗析产业链,帮助客户以清洁、高效的方式实现特定工业酸碱产品的制备和工业流体的分离纯化,满足客户生产中绿色生产、物料循环利用及废水清洁处理等差异化需求,广泛应用于新能源锂电、食品医药、化工、硅及半导体、造纸、印染、粘胶纤维等行业。

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杭州蓝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6月24日,本所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查明,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未充分披露久吾高科项目相关收入确认依据和调整收入确认时点的原因,未向中介机构提供完整项目材料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吾高科)为你公司2020年第一大客户。2018年,你公司与久吾高科签订“盐湖提锂浓缩电渗析设备”销售合同,久吾高科采购你公司该设备系为其客户提供年产1万吨盐湖提锂的系统工艺解决方案。根据你公司披露的销售收入确认政策及合同约定,相关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验收标准为“一般按照技术协议约定验收”。2020年该设备通过久吾高科验收,你公司依据双方共同盖章签字的《竣工验收单》确认3,965.52万元销售收入。该笔销售收入占你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4%。 本所现场督导发现,久吾高科已于2018年12月向你公司出具了双方盖章的《工程项目验收单》,你公司当年确认销售收入3,965.52万元。2020年12月,你公司对该笔销售收入进行反结账,将收入确认时间调整为2020年。你公司向督导组解释称,“盐湖提锂浓缩电渗析设备”经验收后,因后续调试过程中设备性能未能达到协议约定的技术指标,经优化整改后,2020年10月久吾高科才最终出具《竣工验收单》。你公司以此作为该设备性能验收通过的依据,久吾高科于2020年12月支付了验收款。 对于现场督导中发现的上述情形,你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审核问询回复中如实披露你公司在久吾高科项目中存在根据两份验收单分别确认收入并调整收入确认时点的情形,对于收入确认时点的依据以及调整原因等信息披露不充分。经查,你公司未向中介机构提供该项目2018年《工程项目验收单》,存在刻意隐瞒情形。 二、未如实披露研发费用核算不准确、财务内控不规范等情形本所现场督导发现,你公司未如实披露研发费用核算不准确、财务内控不规范等情形: 一是你公司将部分应计入营业成本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导致报告期各期毛利率披露不准确,分别多计1.26%、1.55%、2.18%和1.51%。 二是你公司存在使用个人卡代垫销售费用、将销售费用计入其他科目的情形,导致2021年、2022年1-6月销售费用披露不准确,分别少计127.01万元、94.3万元。 三是你公司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2021年以前,你公司对于以往年度收入确认存在的错误,未采取会计差错更正方式进行处理,而是采用跨年度反结账的方式调整收入确认时点。你公司内部制度未对反结账相关审批及操作流程进行规定,未对财务系统反结账权限进行有效控制,多名员工均具有该权限。 招股说明书及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本所发行上市审核的重要文件,相关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你公司作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未充分披露收入确认时点的具体依据、工程项目存在多次验收并调整收入确认时点的情形,且你公司未向中介机构提供完整项目材料,存在刻意隐瞒的情形。此外,你公司未如实披露研发费用核算不准确、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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